女子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获刑11年
几年内骗取受害人财物83万余元,全部用于个人消费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潇湘晨报综合 近日,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诈骗案,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怀化中院微信公众号日前公布了这一案例。
要求受害人转账50余次
2016年至2021年3月,被告人金某在QQ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受害人后,虚构自己叫“张丽果”,系住建局领导、公安厅工作人员,并将其P图后的身份证发送给受害人,又在淘宝上购买了公安、武警制服、肩章等,金某穿着购买的公安制服拍照后将图片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。
其间金某以“张丽果”在国外出差急需用钱、“张丽果”战友在国外负伤需要救治、“张丽果”的嫂子需要投资幼儿园、购买轿车等理由要求受害人转账达50余次。
受害人共计向金某名下银行卡存入19万元,微信转账65.103万元。金某向受害人先后转账4笔合计8555.54元,剩余83万余元被金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。
骗取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
法院认为,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财物达83万余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被告人金某无稳定的工作,无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,无还款能力,其隐瞒自己的真
实身份,虚构借款用途,利用受害人对其的感情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。本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
综上,沅陵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
看新闻学法律 此类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
冒充公职人员招摇撞骗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,进行诈骗,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,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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